太原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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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起,放宽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太原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且放宽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该《通知》自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此次调整优化的一大亮点是放开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购房地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首套房的认定条件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公积金二套房认定标准有四种情况:一是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二是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四是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上述四种情况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此外,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通知》明确,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在太原市六城区购房的,以六城区房屋套数认定;在三县一市和铁路沿线市(县)购房的,以购房市(县)房屋套数认定。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三县一市、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其提供其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个人征信报告等有关渠道取得。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山西晚报记者注意到,《通知》正式发布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发布其意见征求稿,在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4日,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知》正式发布的同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对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其中,有市民提出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否取消“贷款房屋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限制条件,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回复称:根据现行公积金政策及全国各地的类似情况,按照山西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太原市目前房地产市场现状,尚不具备实施条件。另外,缴存职工所购住房已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不在此次政策调整范围之内,即组合贷款中的商贷不能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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