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启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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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11月29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已全面启动为期3个月的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对农民工欠薪问题“零容忍”,采取10项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冬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拉网式”排查,精准化解欠薪风险隐患。市县政府承担管理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发挥专项行动组织协调作用,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企业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聚焦畅通维权渠道,领导带头接访。各市县政府要在当地重点企业、工程项目醒目位置,公示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欠薪举报投诉二维码等,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全面落实投诉举报首问责任制,企业多次发生欠薪举报的,要有专人到接待窗口值班集中办案。要聚焦欠薪案件处置,市县政府综合施策,人社部门推动案件快办。

专项行动期间,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蹲点督导等方式进行检查督促,并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重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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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等涉及不同单位,劳动关系咋认定?

因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具有一致性,很多时候社保缴纳记录会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劳动者工资与社保关系分属不同公司的情形,甚至有的劳动者工作管理、工资发放与社保关系涉及不同单位。这种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11月29日,省人社厅以案说法。

张某在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由乙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社保费由丙公司缴纳。1年后,张某离职,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因不知在上述情况下,自己究竟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将谁列为被申请人,张某遂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咨询。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当初由甲公司人员招聘,工作场所在甲公司内,由甲公司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张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对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张某在入职前不知道有这么两家公司,也从未为两家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这两家公司也均非劳务派遣公司。据此,工作人员答复张某,张某应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将甲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本案中,张某的工作单位、发放工资单位和社保费缴纳单位为3家公司,貌似张某与他们均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在实践中,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发生冲突时,还应看职工由谁安排工作和进行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单位的组成部分来判断。张某由甲公司招聘,由甲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安排工作、受其管理;而对其他两家公司,张某未提供劳动,也未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张某的工资从乙公司账户里发出,但并不一定说明工资发放方就是乙公司,有可能是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发放。至于丙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费,可能是甲公司委托为之。从法律性质上讲,丙公司与张某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丙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人社部门依法予以纠正。甲、乙、丙3家公司并非关联企业,也没有混同用工事实,因此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没有选择权。应认定甲公司为用人单位。

人社部门提醒,社保挂靠代缴的行为,给劳动关系的梳理带来了复杂性,也为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带来了法律风险。特别是挂靠参保人员实际与参保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行为实质是骗取参保资格,属于违法行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行为均属于骗保行为,严重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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