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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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9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内容。

《条例》共计58条,分为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内容方面,《条例》突出了太原体育发展特色。将太原市发展经验、体育文化、场地设施、品牌赛事等“有名有姓”地呈现在法规中,实现治理成果法治化。第九条规定,鼓励推广傅山拳、形意拳等特色体育项目,支持更多项目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利用滨河体育中心、汾河体育健身长廊等场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四十五条规定,积极举办太原马拉松赛、环太原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特色体育赛事,发挥“全国篮球城市”等品牌作用。

此外,《条例》贯彻落实“体教融合”要求。进一步明确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职责,守好学校体育教育的主阵地,用好体育组织等社会力量。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组建体育兴趣小组、社团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研学、夏(冬)令营等活动。此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于今年1月印发的《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全民健身保障措施;明确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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