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5集体6个人获全国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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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全国38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授予全国59名检察干警“全国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称号。其中,我省检察机关1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2名干警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为105个先进集体记集体一等功,为132名先进个人记个人一等功。其中,我省检察机关4个集体记集体一等功,4名个人记个人一等功。

我省检察机关获全国表彰奖励具体情况为: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谢金娜,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曹月兰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记集体一等功,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韩伟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潘永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田瑶,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崔茜记个人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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